浙至少9公职人员涉叔侄冤案
截至昨天,浙江省委政法委并没有任何有关责任追究的结论向公众通报。而据潇湘晨报等媒体报道,“在杭州公安系统,不少人对聂海芬抱以同情和肯定态度。有人提到,她现在的职务还是大队长,依然在一线工作。”
早报记者 鲍志恒
张高平、张辉叔侄冤案国家赔偿问题结束之际,浙江方面尚未公布对这起冤案责任人员的调查进展。
目前,该案平反已近两个月,而浙江省委政法委承认成立调查组也已有一个半月。
至少10侦查人员被查
4月9日,浙江省委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朱巧湘承认,浙江省委政法委针对张辉、张高平错案成立了联合调查组(4月8日,早报A16版披露了浙江省委政法委成立调查组的消息)。
朱巧湘表示,调查组将秉持公正客观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,对该错案原办理过程中公、检、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。
不过,截至昨天,浙江省委政法委并没有任何有关责任追究的结论向公众通报。而据潇湘晨报等媒体报道,“在杭州公安系统,不少人对聂海芬持同情和肯定态度。有人提到,她现在的职务还是大队长,依然在一线工作。”
近日,早报记者翻阅该案公开资料,发现浙江公检法系统至少有9名公职人员涉及本案。
其一,杭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(杭检刑诉[2003]262号)及杭州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书((2004)杭刑初字第36号)显示:出庭支持该案一审公诉的是杭州市人民检察院“代理检察员”赵琳洁、徐萍,赵琳洁也是该案起诉书的署名者,而担任该案一审审判长的则是杭州市中级法院法官冯菁。
其二,浙江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((2004)浙刑一终字第189号)显示:该案的二审法官为浙江省高级法院刑一庭的汪鑫奎、沈军、王松波。其中,汪鑫奎为审判长,沈军、王松波为“代理审判员”。
其三,根据央视2006年“浙江神探”《无懈可击——聂海芬》节目的报道,当年该案的侦查人员包括:时任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的聂海芬、预审大队民警金浩东以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公安分局吴伟。
此外,据早报记者了解,早在该案立案重审之前,浙江省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还曾对参与审讯张辉、张高平的杭州警方侦查人员逐一展开了调查,但这些被调查对象均否认了有刑讯逼供的行为。
证据显示,这些被调查的侦查人员至少有10名,大多隶属于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及相关派出所。同他们一起被调查的还包括浙江省看守所相关负责人。
据早报记者了解,上述参与该案的浙江公检法系统公职人员中,不少已获晋升或调职。
三篇问答相互矛盾
公开报道显示,该案平反后,浙江省委政法委、公安厅、检察院、法院等相关部门多次对外表态,将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,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,“绝不护短。”
4月13日至16日,浙江日报连续4天在头版刊发了上述4部门相关负责人的“答记者问”。
答问中,公检法3部门负责人在承认各自部门对错案形成的相应环节负有责任之外,也都表示,各自部门为该案的复查和重审做出了积极努力。
不过,仔细对比这三篇问答,早报记者发现,他们各自表述的翻案内情有多处难以衔接,甚至相互矛盾。
如,浙江省高院副院长俞新尧称,鉴于该案存在诸多疑点,浙江省高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复查,并先后13次走访杭州市委政法委、杭州市有关公安机关、看守所及杭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等单位,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及本案侦查相关情况。“6月29日,获悉了被害人8个指甲内的DNA比对上勾海峰的情况后,复查进度加快。”
但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徐定安则表示,杭州市公安机关在2011年11月21日从相关媒体报道(早报当日刊发的《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》)中引起警觉,次日通过DNA比对发现重要线索,为此案的核查和纠正提供了关键证据。“23日,杭州市公安局即将案情通报相关政法部门……”
悖论在于:如果俞新尧和徐定安说法均属实,则意味着杭州市公安局2011年11月23日即通报了DNA比对出新结果这一关键证据,但浙江省高院却直到7个多月后的2012年6月29日才获悉该证据,而在这7个月间,浙江省高院还多次走访了杭州市有关公安机关。
因此,公众无法分辨:究竟是杭州市公安局及其通报的“相关政法部门”刻意隐瞒这一关键证据、拖延翻案达7个月之久,还是浙江省高院为该案再审一拖再拖推卸责任?
再如,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称,2010年夏天,新疆检察官张飚同志来信反映张辉、张高平案件的有关情况。“我院主要领导立即作出批示,职能部门一方面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,另一方面着手开展审查工作……”
换言之,浙江省检察院最晚在2010年夏天即因张飚来信开始审查该案(DNA问题是张飚在信中提及的主要疑点),并且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”,但杭州市公安机关却直到一年多之后(2011年11月21日),才从早报的报道中“引起警觉”,然后才比对出DNA新结果。